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精神,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十三届第十五号2018年修正的《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住建厅修订的《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建〔2018〕27号)的精神,参考结合福建省政府2001年《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9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办〔2012〕95号),以及我县预拌混凝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国家标准规范,我厅制定了《陕西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办。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试行)》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299号)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日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了《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废资源利用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立方米。 《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
对10个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抽检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成都市预拌混凝土产能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意见(2019-2025年)》(〔2019〕W-359号)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经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进行产能布局和结构调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预拌混凝土产能控制、站点布局、站点建设等全部符合要求。
批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76-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同时废止
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标准 JGT 568-2019
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