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
《青海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和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区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助力自贸港建设,结合2020年度扬尘治理经验和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十三届第十五号2018年修正的《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住建厅修订的《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建〔2018〕27号)的精神,参考结合福建省政府2001年《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9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办〔2012〕95号),以及我县预拌混凝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国家标准规范,我厅制定了《陕西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办。